行業動態
1、條件:須是經環保部門審批過的,環保設施齊全,運行正常,監測結果不超標,排汙口、排汙筒規範的,正常生產的,通過達標驗收的企業,或者是經環保部門審批後,批準試生產和正在進行限期治理的企業。如果排汙單位排放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,或者經限期治理仍然超過排汙總量控製標準的,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關閉、停產、淘汰的企業,不予核發排汙許可證。排汙單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或者建設項目試運行期滿,經驗收合格的,核發排汙許可證。
2、應提供的資料:(6個方麵)
①統一格式的、填好的排汙許可證申請表,並要蓋排汙單位公章;
②鄉鎮環保站的書麵審核意見;
③排汙登記證或臨時排汙登記證副本;
④環保達標驗收表及驗收紀要;
⑤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報告;
⑥標明排汙口(筒)名稱、編號、數量和種類的書麵資料。
3、程序:申報分初審和審定核發,縣級環保部門初審,審定核發具體權限的劃定,市企業市審定核發,省局審批的企業需上報省局,一般企業由縣局審定核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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